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借车者酒驾致人死亡,车主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 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08-17 17:22 我们常听人说“买房图安定,买车招是非”,这话的前半句就不用解释了,但为什么买车容易招是非呢?大家想想,买车之后,免不了就会有朋友来借车,碍于面子总不能一口回绝,可车一旦借出去,磨损耗油就不说了,还得跟着提心吊胆,万一出了什么事故,车主也免不了要跟着受连带责任。这不,前不久张家口就出了一桩酒驾肇事的刑事案件,差点就把车主牵连进去。 2020月某日,张某向李某借了一辆越野车,接着就开着这辆车与同事刘某、何某到永定区某饭馆吃饭,席上还有刘某提前邀请的胡某等朋友。吃饭期间,张某、刘某、胡某等人,共同喝了少量白酒,但感觉未尽兴的众人饭后又来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内喝了大量啤酒。 后来,剩下的张某、刘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结束准备离开时,何某已意识模糊,处于喝醉状态。已饮酒的张某提出找代驾驾驶越野车,但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喝醉,可以正常驾驶,张某听后便未再坚持要找代驾。但是,刘某驾驶越野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车速过快连续撞倒被害人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等5辆机动车和2个路边摊位。 事故发生后,刘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抢救受伤人员,但被害人田某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刘某事发时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90㎎/100ml,越野车行驶平均速度为53㎞/h,事故前该越野车状况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酒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田某家属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车主李某、肇事车辆临时管理人张某、肇事者刘某、酒局参与人何某、胡某等4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者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肇事车辆的车主李某,以及与刘某一同饮酒的“酒友”们,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越野车的所有人,在给张某借车时履行了审查义务,事故前车辆状况良好,借车人张某也具有驾驶资质,李某对刘某醉酒驾驶该越野车不知情,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张某作为车辆临时管理人,与肇事者刘某共同饮酒,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但却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而是放任刘某酒后驾车,最终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综合评判后判定张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参与人何某、胡某虽共同参与酒局,但无证据证明二人对刘某有故意劝酒、灌酒行为,且在酒局结束时何某已喝醉,而胡某与刘某系初次相识,故何某、胡某劝阻刘某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而综合商业险由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免赔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阅读知晓,故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55万余元;判决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田某家属2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害人田某家属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 在今天分享的这则案例中,我们看到,在一则“酒驾肇事”案件中,判罚的不止是肇事者本人,还会连带追查车主、车辆临时管理人、共同饮酒人这三方的责任。所以,本案的法官也告诫各位车主,借车需谨慎,就算碍于面子不得不借,出借车辆之前,也务必尽到审查义务,比如检查好借车者是否具有驾驶资质,是否饮酒、车辆是否安全等等,这样车子一旦在出借过程中发生事故,也能在法律上免责。 此外,作为借车者,也就相当于车辆的临时管理人,车主既然把车钥匙交到你的手上,那就要承担起车主责任,不要随意将车辆外借,像本案中的张某,明知刘某已醉酒还让他开车,这就是知法犯法,势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再者,各位“酒友们”也需要注意,对于同桌喝酒,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有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 一、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伤者应承担一定责任。 总之呢,还是那句老话,喝酒莫开车,酒局别劝酒!不论是自己开车,还是把车辆外借,安全驾驶都是第一位的,否则造成事故,终将害人害己!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借车者酒驾致人死亡,车主和酒友是否需要担责? ”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