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11岁小学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院最终如何判罚? 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08-15 15:41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前几天,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的全国第一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媒体们都呼吁着,中国父母从此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那么,国家为什么要专门立法,来规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义务呢?通过今天我们分享的这个案例,希望大家能够进一步理解这条法案背后的深意。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发生了一桩肇事逃逸致受害者死亡的惨案。当日傍晚六点多,一位30岁的年轻男子,在上海西路和与武陵街相交的十字路口被一辆银色的小轿车撞到在地,受害人奄奄一息,肇事车辆却早已消失的无影无踪。随后,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医生抢救了五六个小时,最终宣布他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据调查,受害的年轻男子叫陈杰,是家里的独子,也是一位准爸爸,事发当日,距他妻子的预产期仅剩十天。 那么究竟造成交通事故的元凶是谁,为何如此不负责任、残忍地毁掉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警方在第一时间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却发现肇事车辆是一台已经损坏并且处于盗用状态的共享汽车,因此无法根据车辆信息找到肇事司机。于是,警察又进一步找到共享汽车租车公司,根据肇事车辆事发前后的GPS定位,案件终于有所进展。但令所有人意外的是,结合案发时间停车场的监控视频找到的疑似肇事司机的“嫌疑人”,竟然是一名骑着蓝色自行车的小学生! 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嫌疑犯”小宇,经过询问,小学生供认不讳,他承认自己确实在12月19日盗用了共享汽车,也承认在上海西路“出了一些意外”。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一名11岁的小学生,可以盗用共享汽车,还能驾驶上路?警察找到孩子的家长,小宇的母亲说,这孩子从小就喜欢车,但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无力购买汽车,就经常带孩子到电玩城“开赛车”,让他在游戏里过瘾。据电玩城的工作人员说,小宇相当有“天赋”,玩几次就能开得特别好,母亲听了这话隐隐感觉有些骄傲,也就更频繁地带他来玩了。 至于小宇,他更是在他人的溢美之词中膨胀了,甚至渐渐厌倦了虚拟赛车游戏,经常幻想着能开真车上路。正好,赶上那段时间,城市里的共享汽车开始投入使用,小宇的母亲耐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就经常带他去参观共享汽车。可没想到有一次,小宇走到一辆共享汽车前,轻轻一拉,车门居然开了。还没等小宇母亲反应过来,他就坐上驾驶席,参照车内的说明书,将汽车发动了。 事情发展至此,父母的正常反应肯定是,及时阻止孩子的冒险行为,但小宇的母亲,不但没有阻止,反而选择了纵容他。于是,小宇发动了汽车,有模有样地将车子开出停车位,转了几圈后又倒车入库,停回了原处。这一番操作,按理说一个没考过驾照的孩子,是无法顺利完成的,由此看来,小宇可能的确有点过人的天赋吧。当时小宇的母亲可能也是这样想的,母子俩都有点洋洋自得,却丝毫没想过对小宇的继续放任,会造成多么可怕的后果。 据小宇母亲说,在小宇肇事逃逸之前,他曾三次开走这台肇事车辆,违法上路,而肇事逃逸这次,已经是他第四次上路了。 这番话听得在场所有人心惊肉跳,但小宇母亲说起来,却好像理所当然,还带着点骄傲。 发生事故那天,小宇是放学后约上了自己的同学,一起开着共享汽车上路的。但可能因为个子太矮、力量不够,他不能正常自如地踩刹车、转动方向盘,视线也受到影响,所以当汽车撞到人之后,小宇第一时间并不知情,他还以为自己是“刮到树枝了”!谁能想到,这样一场巨大的悲剧,肇事者竟然毫不知情,而受害人的一家,却要为此承受终生哀痛。这真是巨大的讽刺! 原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在本案中,肇事人小宇才11岁,属于未成年,依照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交通肇事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案无法对肇事者进行刑事处罚。 但《刑法》中也有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交通肇事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家长或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加以管教。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参照《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受害者家属,只能依照《民法》,要求小宇的父母进行民事赔偿。 然而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协商民事赔偿的过程中,小宇的父母再三推脱,“大喊冤枉”。他们认为,此事不应该都怪孩子,汽车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擅自闯入机动车道的受害者本人,也应该为此负责。 警察调出监控发现,受害人陈杰,当时明明走在人行道上,但不知为何,走到某处时,他突然迈了一步,跨过绿化带,上了机动车道,就这样才导致了悲剧。随着进一步调查,警察又挖到了料。原来当时,陈杰行走的人行道上,被一堆砍到的树枝挡住了去路,这才导致他突然变道。那么,由此看来,随意堆放树枝的居民,也要承担责任了? 为了执法人员专门找到了树的主人,78岁的夏振玉和82岁的陈万才。但是两位老人却表示自己是服从居委会的工作安排才忍痛砍树的,而且这个树还不是他们自己砍的,而是他们花钱雇人砍的,并与其说好了要负责清理。这就又扯出了帮工砍树的工人于于耀明,他说两位老人当初雇他的时候说好了200块只砍树,后来又临时“加活不加钱”,让他免费清理,他自然不干。 于是,整个案件至此,算是基本还原了全貌。一家管理不严格的汽车租赁公司、一位11岁就敢开车上路的小学生、两位放任孩子的不负责任父母、以及三位因为砍树纠纷违法阻挡了人行道的“普通居民”,正是在这一系列阴差阳错的巧合之下,死神夺走了陈杰年仅三十岁的生命。那么,这桩冤案,究竟该告谁? 2017年7月12,陈杰的妻子、父母将小宇一家、汽车租借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195万元。 小宇一家和汽车公司一开始百般推脱,都不想承担责任。案件开庭审理近两个月,最终汽车公司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但小宇一家却以没钱为由,迟迟没有进行赔偿。 回顾整桩案件,虽然说有多方牵涉其中,但毋庸置疑,事故的罪魁祸首还是非法上路、肇事逃逸的“司机”,以及“养而不教”,放任幼子驾车上路的糊涂父母!此外,本案中最令人唏嘘的莫过于小宇父母的态度。他们不但没有认识到,正是由于自己的疏于管教,连累了一条无辜的生命,面对受害者家属,他们还言之凿凿,推诿责任,在整桩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冷漠自私,都让人心生悲凉。试想一下,在这样的家庭教育中成长起来的小宇,他又如何能认识到自己开车撞人、肇事逃逸这整件事情的严重性呢? 最后,我们再结合开篇提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颁布这道法令的核心用意,就是要提倡良好家风的树立,要监督父母对子女承担必要的家养责任。比如,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希望在国家立法后,每一父母也能提高自己的责任心,真正承担起教养子女的义务,让未成年孩子们,能够身心健康地长大,避免上述案件中的悲剧再度发生。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11岁小学生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院最终如何判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