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女子买房竟被第三方收15万“团购费”!解约后找谁退款?    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2-30 14:13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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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买房套路多,什么“交1万抵5万”“团购10万抵一口价”,这些团购活动,表面上看是让购房者享受到了购房优惠,但其实暗藏法律风险。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笔所谓的“团购费”不会计入总房款,也不写入购房合同,且往往只开收据没有发票,所以如果能顺利完成房屋交易,可能还不会出现太多麻烦,但万一房屋买卖出现纠纷,比如涉及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等情况,那么这笔所谓的“团购费”就极可能引发争议。尤其是很多时候,这笔“团购费”未必是房产公司直接收取的,而是交给了第三方的中介公司,这就给退款又增加了一层困难。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因“团购费”引发的一场官司。

【案件详情】

家住深圳市福田区的陈女士,2018年其与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xx小区购置一套建筑面积二十余平米的小商铺。

合同中约定:商铺总价款为284万余元,开发商——A房产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逾期超过60日,陈女士有权在A房产公司交房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随后,陈女士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约定时间内先后支付了20万定金、购房款以及维修基金,期间还向珠海B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营销公司”)支付了15万元团购费。但当交付期限届满,开发商却迟迟未能交楼。

2021年7月,陈女士以“EMS特快专递”,向A房产公司通讯地址寄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以开发商未能按约交付商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违约金、维修基金、团购费等,共计321万余元。

【法院审判】

不久后本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A房产公司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合同约定顺延期限的情形,因天气、疫情等原因造成逾期交房,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陈女士向B营销公司支付的15万元团购费,由B营销公司收取,与该企业无关。

对于A房产公司的说法, 陈女士当庭反驳说,自己当时是在A房产公司的售楼部按照其工作人员的指引,向B营销公司缴纳了团购费,而且所缴纳的15万元团购费,都是当场进行刷卡付款。陈女士认为,其作为购买人,只能按照A公司的指引交款,A房产公司有责任返还“团购费”。

然而A房产公司进一步反驳说,判决企业向陈女士承担连带返还15万团购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企业对所谓“团购费”收取并不知情,并未授权第三方收取,即使合同解除,也不承担返还或赔偿的义务。B营销公司和A房产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A房产公司从来没有委托过B营销公司收取团购费,在案发前对B营销公司一无所知。

随后,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陈女士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维护。

二审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明B营销公司与A房产公司订有相关的约定,但A房产公司案中提交了2018年5月29日某企业签订的《珠海市xx小区渠道整合合同》,该合同约定A房产公司授权某企业为“独家渠道整合方”“整合各家外场机构的客户资源”“可以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参与销售上述房源”,故虽然A房产公司仅与某企业订立合同,由某企业“独家”“整合”客户资源,但客观上A房产公司放任了作为房屋开发商自有房源销售方式、渠道的多样性发展。B营销公司参与案涉房屋的销售,正是A房产公司这一放任行为的结果。

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B营销公司向陈女士收取的“团购费”系买房人为购买A房产公司开发出售的房屋的费用,案涉合同既因A房产公司的违约而解除,A房产公司与B策划公司即当共同返还该笔费用。陈女士主张A房产公司、B营销公司共同返还“团购费”15万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此外,二审法院表示,鉴于该笔“团购费”系由B营销公司直接收取,故一审判决判令A房产公司对B营销公司返还“团购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A房产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A房产公司应向陈女士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物业维修基金、办证费、违约金;同时B营销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女士返还团购费15万元,A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通过陈女士买房过程中被诱导交“团购费”而引发的纠纷,我们趁机来进一步了解,买房收团购费,到底是否合法?

其实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团购费”加进; 购房合同上,并且由开房商开具了对应发票,后期抵扣了对应金额的房价,就是合法;否则就是属于违法,这是开发商勾结一些代理商联合欺骗购房者额外出的一笔费用,如果碰到建议要求开发商退还此费用,否则可直接向住建局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由此可以理解为,作为销售代理公司或中介服务机构方是不能收取团购费的。所以如果我们在买房子遇到乱收“团购费”的情况,可以直接到房管局投诉。

总之,所谓购房团购,规范地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然而现在市面上很多的买房团购活动,却违背初衷,经常“挂羊头卖狗肉”,所谓“团购费”实际就是开发商、销售商在变相涨价之后恢复到备案价格水平,却以“团购费”为由宰购房者一刀的“套路”。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买房时,面对销售人员的“甜言蜜语”,不轻信,掏钱之前先三思,切勿冲动购房!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女子买房竟被第三方收15万“团购费”!解约后找谁退款?”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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