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刑事律师:自拍“不雅视频”传给闺蜜,竟意外遭泄露!此案责任谁来担? 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2-23 13:30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制作和传播淫秽视频均属于违法行为,会依据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那么,如果是自己拍摄自己的“不雅视频”,私下传给了闺蜜,结果又不小心被闺蜜的丈夫“外泄”出去,在网络上造成传播,这种情况,相关当事人分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件详情】 今年8月,一女子玲玲(化名)来到警局报案,声称自己的不雅视频在某网站被他人转发,对自己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警方经过调查后了解到,原来前不久玲玲自行拍下了一段自己的“不雅视频”,随后发给闺蜜。玲玲千叮咛万嘱咐,让闺蜜一定要保密,不能传给别人,闺蜜也照做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闺蜜的丈夫阿海(化名)竟然偷看妻子手机,结果意外看到了玲玲这段“不雅视频”。王某自己偷看之后还不过瘾,又将视频偷偷发到自己手机,反复观看后,又将视频转发给微信好友王某和马某。随后,王某和马某又将这段视频转发到微信等网络平台,最终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多人转发传播,不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给当事人玲玲带来了巨大伤害。 了解了案情始末后,警方迅速对阿海、王某、马某三名涉案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然而广大网友可能会问,对于这三人的行为,仅仅行政处罚就完了吗?他们不需要判刑吗?接下来咱们结合本案,进行相关的法律分析。 【律师分析】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法律里还特别解释了,在适用本条处理治安案件时,也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法的规定来加以区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这里对罚款规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的,即在处拘留的同时并处罚款,也可以仅处拘留,不处罚款。对于晴节较轻的,对违法行为人可以根据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者选其一。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传播淫秽制品涉及的情节较轻的,可以只处以行政处罚,不用判刑,那么,到达什么程度,才会刑事立案呢? 依据我国《刑法》,传播污秽视频的立案标准是:如果具有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 所以本案中的三名涉案人员,是否会涉及刑事处罚,主要看该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的次数,是否构成立案标准,当然也要看相关办案人员具体的执法尺度,这些都会影响案件结果。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传播“不雅视频”的三名人员是出于“吃瓜心理”,并没有牟利的目的,否则 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至2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至10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 总之,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具体的定性和量刑,主要的依据就是该视频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当然,本案中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的“不雅视频”是当事人玲玲自己制作的,但这一点并不构成传播视频者减轻罪行的借口,实际上,阿海、王某和马某三人,未经他人同意,私自传播不雅视频,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同事,还要对玲玲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名誉损坏和精神伤害。 总之,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如今网络泛滥的年代,一定要更加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即便是最亲近的人之间,也尽量不要通过网络传播私密照片或视频,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或者因某些意外原因造成泄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自拍“不雅视频”传给闺蜜,竟意外遭泄露!此案责任谁来担?”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