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已完成财产分割,15年后又要再分房,法院会支持吗?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1-22 11:32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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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恩怨已断,人财两清”,一对夫妻如果感情破裂,走向离婚,那么通常在离婚时,也要完成财产的公平分割,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做到“两不亏欠”,这才算是在法律上和情感上,都完成了应有的“仪式感”。通常,如果双方是好聚好散,能够通过调解完成离婚的,法院会拟定一份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确认无误后,分别签字,这样就完成了财产的分割,也就算了是“人财两清”了。但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未必签了协议就能真的两清,事实上也有不少人签完协议后又反悔了,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如何处理呢?今天咱们就借由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黄先生和顾女士于2012年8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对顾女士诉黄先生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均陈述财产不需要法院处理,达成的调解书上记载“其他财产无争议”。据了解,在黄先生和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顾女士曾与北京市xx工厂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改房”,顾女士和黄先生双方的工龄均折算成“房改房”购房款。该房屋原系北京市xx厂分配给顾女士父亲居住,房改后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顾女士。当初离婚时,双方已达成约定,该房屋归顾女士所有,双方也均签字认可,但15年之后,黄先生又以“该房产尚未分割”为由,对该房提起诉讼。而顾女士则称,该房产在结婚时已达成约定。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顾女士未举证证明其与黄先生在离婚时已就该房产的归属达成调解协议,判决黄先生与顾女士各享有50%的产权。一审判决后顾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对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理解,究竟是对该房屋的权利归属已作明确约定,还是属于离婚时未作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该院认为,房产作为家庭的大宗财产标的,在离婚当时是否分割、如何分割更应有明确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离婚案件中作出“其他财产无争议”的约定即认为对财产已作分割。故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后,顾女士仍然不服,又向高院提出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女士所主张的“离婚时双方已约定讼争房产归其所有”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理由,故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黄先生诉求。最终,该套房产按照当初双方离婚时的约定,产权归顾女士所有。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离婚案件中,并不是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就真的“人财两清”,如果事后一方提出异议,比如想反悔,或者声称自己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对双方婚内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但本案中涉及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情形。首先黄先生和顾女士离婚时,双方明确表示了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不需要法院处理,并且都自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后续调查也并没有发现黄先生属于非自愿签字的情况,所以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最高院评估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取得,其中顾女士的贡献较大(该房屋是厂里分配给顾女士的父亲居住的,后来顾女士又取得了购房权,黄先生只是利用工龄折算了部分购房款),且当年购入房屋后,黄先生也同意房产所有权登记为顾女士一人名下,因此从上述这些方面综合考虑,涉案房屋在离婚时产权归顾女士所有,合情合理。

最后就是诉讼时间问题,在二人离婚后长达15年的时间里,黄先生都没有提起重新分割房产的诉讼,如今再来索要房产所有权,这种举动也令人无法理解。

综上,最高院从各方面做出了综合考量,驳回了一审和二审“房产平分”的判决,维持了最初的“离婚协议”,认定涉案房产为顾女士一人所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更具有信服力的。

总之,借由今天这个案例,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车产等大额财产的分割,不论其所有权是否在一人名下,都应该尽量分割明确,且要白纸黑字地落实到具体条款中,接着再由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纠纷。否则空口无凭,如果仅凭双方私下的口头约定来进行财产分割,极有可能在日后引发纠纷,如果像本案一样,多年之后前夫(妻)再来翻旧账,打官司,那可真是不胜其烦了!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离婚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离婚时已完成财产分割,15年后又要再分房,法院会支持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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