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律师咨询:87岁老人想住养老院,儿子以“无力负担”为由要接回家,法院怎么判?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1-11 10:24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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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为人子女要“孝顺”,“孝顺”这两个字,原意是“爱敬天下之人、顺天下人之心”,后来被逐渐发展为“顺者为孝”的意思,即“尽心奉养父母,顺从父母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真正的“孝”,不是你觉得这样是“为父母好”,而是要老人自己觉得“好”才行。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开篇讨论“孝顺”的话题,是因为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与“孝”和“顺”有关。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87岁高龄老人,已经基本丧失了自主生活的能力,时刻都需要有人照顾。这时候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年纪大的老人,肯定乐意生活在子女身边,但现实中很多老人未必也是同样的想法。因为子女们工作忙碌,不可能时时在身边照看,所以比起一个人留在家中,他们可能更乐意去养老院生活,这样反而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然而本案中的小儿子,却因不乐意承担住养老院的费用,非要将老人接回家轮流照顾,于是无奈之下,老人不得不将儿子告上法庭。那么,法院会如何裁决呢?咱们这就来回顾一下案件详情。

【案情回顾】

家住江苏省海安市的王老太有两个儿子,十年前老伴因病去世后,她便一个人独自生活。

2017年,王老太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员调解后,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用于王老太的日常生活。

2020年,王老太住的老房子住的老房子要拆迁,王老太就住到了大儿子家中。

2021年,王老太患中度失智,丧失自理能力,而大儿子吴林因工作无法在家进行护理,于是打算将她送到养老院,王老太也同意了这个安排。但是住养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费用,吴林与弟弟吴斌协商,希望兄弟二人各负担一半。然而吴斌却表示其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而且母亲房屋动迁后的安置房即将到位,届时可将母亲送到新房生活,由兄弟两人轮流照顾。因协商不成,今年已经87岁高龄的王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王老太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居所已被拆迁,生活难以自理,急需子女赡养。因此,对其要求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两个儿子工作繁忙,且王老太又患有老年精神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护理。法院认为,为了让老人更好地生活,且其愿意前往,将其安顿于养老院居住生活是目前情况下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赡养方式。因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两人约定每月合计给付1500元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王老太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凭正式票据由两人均摊。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定性。在赡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法律允许数个赡养义务人经老年人同意后,通过协议约定各自赡养义务的履行,但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赡养义务,亦不得因被赡养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婚、再婚、丧偶)而终止。不仅如此赡养义务的履行还具有强制性,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义务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此外,严格来说,赡养义务分为狭义和广义。

狭义的赡养,专指经济上的供养。其依据为《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具体化为赡养义务人给付权利人一定金额的赡养费。

广义的赡养,则是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确定的“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这一规定将赡养义务的内容从物质层面拓展到日常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层面。

关于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共同生活赡养。即赡养义务人与赡养权利人共同居住生活,进行直接赡养。二是赡养义务人不与权利人共同生活,而以定期支付赡养费或给付实物、定期探望、轮流照顾等方式供养权利人。

我国《民法典》对赡养的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法官通常根据当事人诉求,采取上述两种赡养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作出裁判。在本案中,王老太已经87岁高龄,而且基本丧失自理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相比起让两个儿子轮流照顾,将其送到全天有人照顾的养老院,明显是更有利于老年人生活的方案,因此法院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请,这体现了法律在最大程度维护老年人的权益,让其更好地安度晚年的立法原则。

正所谓“百善孝为先”,借由本案,也希望能够提醒广大网友,请不要把赡养老人当作一种负担,希望大家都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贴心照料,这样才算真正尽到了为人子女者应尽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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