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与死刑犯发生关系,致使其怀孕,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1-08 11:32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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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说“法外有情”,事实上,法律上确实有很多“人性化”的特殊规定,比如在死刑的适用里,就有一条“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的原则,而且还特别规定,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所以,对于涉及妇女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要向当事人核实孕期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况,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里这样的规定,原本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是有些死刑犯竟然因此专起了法律的空子,为逃避死刑,在狱中“精心策划”了一场“怀孕事件”,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法律会如何审判呢?“意外怀孕”的死刑犯,能免于一死吗?今天,咱们就借由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回顾】

一严姓女子,35岁,颜值颇高,原本拥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和大好的人生,可在虚荣心的驱使下,她总觉得自己按部就班地做正经工作来钱太慢,于是渐渐走上歧途,竟干起了贩卖妇女儿童的勾当。在短短五年时间里,严某无所不用其极,通过哄骗、盗窃、抢夺等多种方式累计贩卖妇女儿童20多人,使得背后20多个家庭妻离子散。

2016年,严某又得手了一个孩子,在这次贩卖儿童的犯罪过程中,严某抱着孩子坐车逃往外地。但孩子毕竟与她不相识,在车上大哭大闹,为了掩人耳目,毒恶的严某居然给孩子强行服下了超量安眠药物,最终导致孩子死亡。但已经丧心病狂的严某并没有因此收手,仍然继续进行着犯罪活动。

2017年7月份,严某在盗窃婴儿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后被法院以贩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最高法也核准了死刑,看来严某的死罪是逃不掉了!

然而就在众人都以为这个贩卖、杀害儿童的“恶魔”即将服刑时,严某竟然怀孕了!这简直是荒唐至极!严某被捕时还没有身孕,之后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怎么可能怀孕呢?

后经调查,原来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黄某,见严某颇有几分姿色,经不住其引诱,多次与严某发生性关系,致使其怀孕。而严某之所以临死之前还有这番举动,正是因为她深谙法条,知道如果自己在死刑执行前成功怀孕,就能免除死刑,于是不但设下“美人计”,还许诺以重金回报,成功勾引了看守人员黄某。那么,对于这样一桩案子,法律该如何进行审判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下简称“死缓”),只能将严某改判为无期徒刑。

在这里要特殊说明一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均属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仅包括审判时正在怀孕的妇女,而且也包括被羁押时已怀孕、但在审判前自然或人工流产的妇女,即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

也就是说,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因为死缓不是我国刑法独立的刑种,只是死刑执行制度。后来,司法解释将审判时扩大解释为执行时,即只要执行死刑日前发生被判处死刑的妇女怀孕了,甚至怀孕后又流产,都不再执行死刑,应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

此外,再来说本案中的黄某,他虽然自称是在严某美貌与金钱的诱惑之下才与其发生关系,致使其怀孕,但法律上依然认为,黄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即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妇女时,必然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时,行人为肯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传统意义的强奸,行为人一般对被害妇女采取暴力殴打、以恶害相通告或趁妇女醉酒等,趁被害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时,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基于被羁押人严某所处的特殊环境,无论黄某和严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采取暴力强制手段,完全可以评价为强奸罪中的胁迫或其他手段,即使表面上看起来严某完全处于自愿,甚至想达到免死的目的。因此,本案中,黄某涉嫌强奸罪。除此以外,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黄某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拿到巨额回报,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严某逃避死刑,这正是受贿罪的一种体现:首先,黄某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也不可能接近严某;其次,在从过程中,黄某存在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最后,严某能逃避死刑,确实是黄某为其“谋取的利益”;综上,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受贿罪。

【律师提醒】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有关“女死刑犯怀孕后是否会继续被执行死刑”的案例,本案发生的时间已经比较久远,如今看守所里早就实施了360度无死角的全面监控覆盖,再想发生这样的案件几乎不太可能;再者就是,现行的法律制度也弥补了此类案件中的漏洞,如今男性看守是绝不允许独自接触女犯人的,必须要有至少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陪同。不过借由这个死刑改判的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法律对死刑的慎重,对生命的尊重,以及对母性的特殊关照。不过讽刺的是,本案中的死刑犯严某,自己就是一个靠着残害妇女和儿童生命敛财的“恶魔”,如今死到临头,她竟然凭借“母亲”的优势,借助腹中的胎儿逃过死刑的惩罚,这起案件的经过和结局,真的值得我们从法律和人性的双重视角,去深刻反思啊!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与死刑犯发生关系,致使其怀孕,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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