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男子代替女友赡养父母20年,作为“继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1-04 10:34 我们常说,生活如戏,很多时候现实中发生的“抓马”剧情真的比电视剧里上演的还精彩。什么“癌症”“车祸”“失忆”,这些桥段在现实中都时有发生,而我们今天要分享的这个案例中,男主人公的坎坷经历,也是非同寻常。他先是在热恋期失去女友,后自愿更名改姓,“过继”到女友家当“养子”,替死去的女友尽孝,可20年后,又因家庭纠纷,与女友一家反目,被告上法庭。那么,这件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咱们这就来回顾详情。 【案件回顾】 2000年,小韩交了一个女朋友朱小妹,二人正处于热恋期,感情很好。某日,小韩驾驶了一辆摩托车,带女友出去兜风,不料意外遭遇了交通事故,朱小妹当场死亡。经事故调查后,小韩属于无证驾驶,负主要交通责任。随后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小韩懊悔不已,还对已故女友的父母表示,愿意以实际行动忏悔,希望他们能够同意让自己“过继”到朱家,以后自己会像亲儿子一样,代替朱小妹尽孝。 朱家一共有两个女儿,膝下无子,如今看小韩情深意切,朱小妹的父亲朱大成(化名)和母亲戴丽娜(化名)就同意了他的请求。 随后,小韩更名为朱小伟(化名),以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入朱某户籍。几年后,在朱家老两口的操持下,朱小伟与余某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子。 2017年,朱家二老觉得,朱小伟已经成婚生子,是时候可以分家过了。于是,2017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大致内容是:约定朱家夫妇将其名下房屋的上层三间归朱小伟一家三口所有,下层三间归朱大成和戴丽娜夫妇所有。随后朱小伟户口独立成户,余某及其子为其家庭成员。 2019年朱大成患上胰腺癌,住院治疗,朱家夫妇与朱小伟因选择医院、看病、陪护、治疗费用负担等问题发生分歧,朱家夫妇对朱小伟的做法有诸多不满。 2020年7月4日,朱大成进行遗嘱公证,将其名下房产中属于其的产权部分在其死后留给大女儿朱大姐单独继承。后朱大成死亡,戴丽娜、朱大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小伟、余某及其子立即从案涉房屋内搬出并迁除除原告外其他所有人的户口。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朱某、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2017年11月13日《房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赠与合同,赠与的房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案涉房产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后朱某以公证遗嘱的方式撤销了赠与,戴某亦当庭表示撤销赠与,故该份协议自始无效。 据此,法院判决朱小伟、余某及其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驳回原告戴某、朱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民间,经常有“过继”的风俗,但“过继人”的身份能否在法律上得到认可,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依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对照以上法规,我们可以看到,朱小伟在“过继”到朱家时,依据年满14岁,且双方的收养,亦不符合上述法规,也就是说,朱小伟与朱家的收养关系,是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因此他们在法律上并未形成收养关系,所以朱小伟也并非朱大成的法定继承人。 随后,双方关系闹僵后,朱大成过世前,又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房屋份额留给朱大姐单独继承,故案涉房屋目前所有权人为妻子戴丽娜和女儿朱大姐。 此外,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也结合了具体的实际情况,比如朱小伟“过继”到朱家后,朱家夫妇帮他张罗婚事,赠与房产,可谓是做到了视如己出,而反观朱小伟,他虽然打着“尽孝”的名义来到朱家,但当朱大成生病后,其表现并未尽如人意。因此,综合各方因素考虑,本案中法官的判决,可谓是既遵守了法律法规,也符合了公序良俗,是值得信服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如果有收养的意愿,在行动前一定要看好收养条件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那么双方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很可能因此惹来财产等各方面的纠纷,这一点是值得大家引起重视的。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男子代替女友赡养父母20年,作为“继子”是否有权继承房产?”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