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购物车里放孩子,造成意外摔伤,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1-01 11:26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留意,在超市里,时不时就会看到一些带孩子的家长,为了方便,会把孩子放到购物车里,一边购物,一边推着孩子走,看起来好像一举两得。然而殊不知,这样的举动,其实存在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在上下扶梯时,如果一不小心造成购物车“侧翻”,很容易将孩子摔伤。而且如果事故发生在扶梯上,那么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所以,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法律问题就是,如果孩子在购物车里,因“翻车受伤”,这种情况下,是应该由家长全权担责,还是商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近期发生的一桩案件,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案件回顾】 2022年某日,张女士带着孩子在某商场内采购,因为抱着孩子不方便,张女士就把孩子放在了购物车内,一边推车行走,一边采购。但突然之间,人潮中传来一阵孩子的哭叫声,众人循声看去,只见一名约两岁孩童扑倒在地,下颌贴在地面,还沾有血迹。旁边一辆超市购物车翻倒在地,轮子还在悠悠转着。 张女士神情慌张,急忙蹲下扶起孩童,随后商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也围上来,快速地帮张女士托起孩子,拾起散落在地上的随身物品。接着,在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张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随后,张女士认为,此次事故是在商场内发生的,商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商场和超市的管理方却认为孩童摔倒系张女士错误操作所致,他们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担责。 因为双方就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张女士将商场和超市遂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商场辩称,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商场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的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工作人员亦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张女士对此不认同,强调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据商场内的监控了录像显示:张女士先是把自己的挎包放在了购物车折叠处,然后又把儿童放在了购物车的前端为孩子,并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购物车翻倒。 通过视频证据可以看出,本案中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商场和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理应自行承担全责。遂对张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就本案中,张女士违反安全规定,将孩子放置在超市购物车前端,又因操作不当导致孩子摔伤,实属未能尽到监护人未履行监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依据上述法律,理应承担责任。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各位家长,虽然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商超、影院等公共场所,如因管理疏忽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其出发点本身是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我们也不能过分放大这份权力,在具体事故中,要就事论事,认识到自身的疏忽和错误,这样下次才能避免危险发生。 总之,购物车内放孩子,不仅有造成孩童摔伤的危险,还存在诸多案情隐患,比如有很多网友表示,“经常会推着推着就忘了,把车扔一边了”,如果因此造成孩童丢失,那么家长事后该多么悔恨啊!所以说,能否理赔事小,孩子安全事大,请大家务必以本案为戒,莫要重蹈张女士的覆辙!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购物车里放孩子,造成意外摔伤,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