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咨询:员工没住公司宿舍,在外租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0-31 14:2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公司提出抗辩称:公司已经主动为员工提供宿舍,但员工自己放弃宿舍,在外租房,从而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理赔。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认可公司的说法吗?下面我就结合一个经典案例,来了解这一部分法律知识。 【案件回顾】 王浩(化名)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其安排了员工宿舍,但王浩居住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王浩上夜班,上班时间为0点至12点。6月5日23时52分许,王浩骑着电动自行车从租住地出发来公司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浩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王浩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2018年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异议如下: 1.王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夜间23时52分许,该时间段并非王浩工作时间; 2.王浩自入职以来一直住在单位员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经交通事故地点的客观事实。 据此两点,王浩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对王浩进行调查核实,王浩确实已于2017年4月30日从公司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发生当天,自己是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2018年8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浩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对此认定,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一审法院经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王浩在外面租房居住,从其发生事故的地点、行驶的路线、方向,可确认其当天是从其租住地出发,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公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司认为单位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其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称:公司提供了宿舍,但王浩舍近求远,私自在外租住,增加了交通事故风险,不应当将风险转嫁给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的解释,一审判决中法律运用适当,而公司认为私自在外居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公某个人负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虽然给员工提供了宿舍,员工享有居住权,同样也享有不居住权,因此公司不能以员工私自在外租房居住为由,认定员工存在法律上的错误,并且想试图逃避公司本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浩因交了女朋友在外租房,这种举动合情合理,更在合法行使自己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在王浩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因上夜班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理应获得工伤理赔,公司以任何借口想要试图逃脱责任,都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示各位上夜班的网友,天黑行路要小心,看好车辆别超速。上班固然重要,但人身安全才是第一位,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即使能够获得工伤理赔,吃亏受罪的还是自己。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员工没住公司宿舍,在外租房,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