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因工受伤后已获保险理赔,还能再向雇主索赔吗?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0-28 09:39 如果在工作中遭遇到危险,导致伤残的,在获得意外险理赔后,还能再要求另外的责任赔偿吗?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搞不清楚,一些人觉得在已经获得理赔的情况下还要求“二次赔偿”是不合理的,但也有人指出,意外险赔偿和责任赔偿根本是两回事,互相不冲突,可以分别申请。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决呢?咱们今天就通过一个案例来搞清楚这部分内容。 【案件回顾】 冯某受黄某临时雇佣,工作内容为修剪店外的树枝。因树枝太高,黄某便从孙某处租赁了一辆吊车,随后孙某安排驾驶员操控吊车,而冯某则站在吊车的吊篮内,修剪树枝。但冯某在系安全绳的过程中,钢丝绳松动,导致吊篮突然坠落地面,从高空急坠的冯某,腰椎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冯某将孙某及吊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冯某374984.79元,冯某自己承担44246.2元。判决后,冯某认为其系受黄某雇佣,吊车也是黄某租赁的,冯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又将雇主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冯某已经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能否再要求雇主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二者只能择一选择。 第二种观点认为,吊车车主孙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赔偿,但在雇主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有过错的雇主承担雇佣责任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二种观点的看法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法律并未约定提供劳务一方只能选择一方承担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和提供劳务一方要求雇主承担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侵权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的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提供劳务一方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后,因为损害发生于雇佣活动期间,雇员依然可以依照雇主和雇员的劳务合同关系及雇主的过错程度,主张相应的责任。 因此,从公平原则来看,本案原告冯某系由被告黄某雇佣,黄某作为修剪树枝工作的承包方,负有直接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并且涉案吊车亦是由被告黄某租赁,黄某在吊车选任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涉案事故的发生,被告黄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官特别强调:如果发生事故,只允许雇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和雇主之间择一选择主张权利,将导致雇员超出其自己承担损失的部分无法得到救济,违反公平的基本原则。 【律师分析】 本案中涉及了意外事故中二次理赔的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已经说的很清楚,“提供劳务一方在向有过错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后,因为损害发生于雇佣活动期间,雇员依然可以依照雇主和雇员的劳务合同关系及雇主的过错程度,主张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受害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向有造成侵权的第三人和有过错雇主提出赔偿申请,法律上是认可的。 此外,本案中的情况是,冯某仅仅是临时工,与雇主是劳务关系,而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申请工伤理赔,只能要求雇主提供责任赔偿。 那么在现实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是一名正式员工因工受伤,在申请了工伤理赔后,还能否二次申请理赔呢?答案同样是可以的。 首先,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入生活困境。而侵权赔偿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其次,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请求权,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两个请求权均可以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当然带来另一请求权的消灭。受领工伤保险给付不能替代或消灭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最后,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都有规定,职工工伤可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通过今天分享的案例,希望大家对意外理赔、工伤理赔和侵权理赔这三种理赔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一旦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为维权,以免因为欠缺法律知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因工受伤后已获保险理赔,还能再向雇主索赔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