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女子在美容院做理疗,服务员不小心开了窗,结果竟被告上法庭?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0-26 10:24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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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有一个新闻,说是一女子白天,身着内衣躺在自家床上休息,因为没拉窗帘,突然发现有一架小型“无人机”在窗口徘徊,一开始她也没在意,后来连续几次遇到这种情况,这才发现这台“无人机”是在偷拍自己,女子吓得不轻,赶紧报警,随后又在网上发起声讨。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随着摄像头、无人机这些现代化设备逐步普遍,人们的隐私也时刻面临着被泄露的危险,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变得神经紧张,生怕一不小心就被他人“偷窥”了。

近日,江苏无锡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发起的维权案。不过,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当事人的诉请也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最终遭到法院的驳回。那么,这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咱们这就来回顾一下原委。

【案件回顾】

某日上午10点左右,江苏无锡的沈女士来到事先预约好的一家美容店做按摩。沈女士到店后,美容店安排了店员李某为其做背部理疗。沈女士的性格向来小心谨慎,注重保护隐私,所以进入理疗室后,她特意看了一眼窗户,确认窗户关好,窗帘紧闭,这才放下心来,按照往常的步骤,先去洗澡,随后进行背部理疗。

但就在进行背部理疗的过程中,因为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大约要45分钟左右,再加上理疗过程中持续有烟雾产生,沈女士闻到烟雾后有些咳嗽,店员见状,为了缓解其症状,便将窗户打开了30厘米,房间里通风后,沈女士果然不咳嗽了,神情也舒缓了很多。

本来一切都进行得非常顺利,可是等到理疗结束后,沈女士起身穿衣服时,突然看到店员打开了窗户,而且窗帘还没拉上,有一个大约30厘米的缝隙。沈女士当时就脸色大变,觉得自己有被偷窥的危险!于是沈女士立刻质问店员是怎么回事,店员如实进行了解释,说自己是一番好意,开窗是为了帮她缓解咳嗽。

然而沈女士并不领情,立刻找美容店索赔,却遭到拒绝。随后,沈女士便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美容店起诉到法院,要求美容店赔偿她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那么,沈女士的诉请,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庭审理】

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沈女士在理疗室进行背部理疗,属于其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一旦遭到侵犯,她有权进行索赔。

此外,根据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沈女士若想申请损害赔偿,她就需要证明两件事:第一,美容院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第二,美容院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其造成了损害。

然而在庭审中,美容院针对上述两点提出了反驳意见:

1.涉案美容店的窗户,有一层窗纱,一层窗帘,店员表示,她只打开了窗户和窗帘,并没有拉开窗纱,窗纱是被风吹开的。

2.窗户外面是一处绿化死角区域,面积狭小,小区内没有道路可以通向此区域。

美容院认为店员没有过错,沈女士也没有受到伤害,美容院表示,退一步讲,就算店员有过错,将纱窗拉开了,当时也根本不会有人偷看沈女士,换而言之,沈女士根本没有受到伤害!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面对美容院提交的证词,作为原告的沈女士如果想反驳,她就得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美容院店员打开窗户,其隐私受到侵害的义务。否则,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上无法支持沈女士的诉请。

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以沈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当时窗外有人偷看,也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最终驳回了沈女士的诉讼请求。

但沈女士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可惜最终二审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女士最终还要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可谓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最后,借由本案,我们也希望大家共同思考一下,沈女士对自己隐私权的保护,究竟是应该值得肯定,还是太过矫情了呢?如果我们在生活中也遇到了类似情况,比如窗外真的有“无人机”偷窥,又该如何取证为自己维权呢?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在留言里分享自己的观点。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女子在美容院做理疗,服务员不小心开了窗,结果竟被告上法庭?”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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