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咨询:开玩笑把邻居“笑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10-17 14:25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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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人生无常,世事难料,很多重大的意外事件,往往是突然发生的,让人措手不及。近日就有一则新闻,一名男子竟然因为给邻居讲了一个逗乐的笑话,导致邻居情绪过分激动,“笑死”了!而且更离谱的是,随后死者的家属认为这名讲笑话的男子应该为邻居的死负责,应该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像本案中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呢?男子真的需要因为讲了个笑话就坐牢吗?我们不妨看看本案的详情经过。

【案件回顾】

男子周某某和苟某(男)是邻居,两人平时关系就很好。周某某为人风趣幽默,爱开玩笑,两人每次见面都会聊一会儿天,开个玩笑,这都是熟人间的举动,没什么稀奇。

某日早上,二人又像往常一样在小卖店门口相遇。在小卖店买东西时,二人谈笑风生,嬉笑不断,还伴有相互推搡的打打闹闹。可谁曾想,就在二人嬉笑打闹的时候,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到这种情况,周某某的第一反应是苟某在和自己开玩笑,他就对着苟某说了句“快起来,不要装”,可倒地的苟某却一动不动,这时周某某才意识到情况有点不妙,赶紧蹲下查看,只见苟某面色发紫,呼吸也很微弱。

按照常理,此时周某某应该立即呼救或者拨打120,然而受到惊吓的周某某却没有立刻施救,而是逃回家中。之后小卖店老板赶紧叫来了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此时苟某已经没了呼吸。

得知苟某是在与周某某开玩笑期间猝死的,苟某的家属找到周某某理论,但周某某态度强硬,于是苟某家属报了警。

警察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警方在向检察院申请逮捕令时,却遇到了不同的意见。检察院经审后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律师分析】

那么本案中,为什么警方和检察院的观点出现了分歧?警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失致死罪中,一个重要的要件是“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结合本案,检察院认为周某某事先并不知道苟某有冠心病,其开玩笑也不是怀有目的性的,因此周某某对苟某的死亡并不具有预见可能性,因此不构成过失致死罪。

然而,在苟某发病后,周某某有救援的责任,但周某某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呼救,而是选择逃回家中,这就有见死不救的嫌疑,而警方也正是根据这一点才认为苟某应该负有的刑事责任。

不过我们也看到,最终经过调解,本案以周某某对苟某家属赔偿6万元而达成和解,这个结果也是非常公平合理的。

最后,我们借由本案也要提示广大网友,在生活中与邻里朋友开开玩笑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的话,开玩笑的时候还是要留心一点,不要造成对方情绪的过度激动,以免出现意外事件。当然,像本案中的这种情况也是常人所无法预料的,所以一旦我们遇到类似突发状况,应该做的就是第一时间对发病者实施救援,而不是像周某一样放任不管,一走了之,这种做法不只是在法律上,就是在道德和情理上,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开玩笑把邻居“笑死”,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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