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 :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0-13 14:05 随着科技发展,法律也在不断更新,近年来《继承法》中就新增了许多新型、独立的遗嘱形式,比如打印遗嘱、录音遗嘱等,这些方式让立遗嘱这件事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弊端,比如容易伪造改动,造成法律纠纷。今天,我们就借由两个案例,来分享一下,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打印和录音的形式订立遗嘱,需要符合哪些规范要求,才能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 【案件1】打印遗嘱应该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金某与翟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即金甲,后双方离婚。李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双方于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后生育一子金乙。2006年7月30日,李某与金某于协议离婚。 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遗产分配问题,李某、小王、金甲以金乙为被告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金某名下坐落于槐荫区某处的房产一处。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金乙辩称:李某早已经与金某离婚,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金某已经在打印遗嘱中明确否定了小王的继承权,并且确定了金甲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 金乙向法院提交了金某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 “……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坐落于槐荫区某地归我所有的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长子金甲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次子金乙继承。二、自与李某离婚后,小王与我再无联系,枉费了我对她的抚养和教育,小王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次子金乙一人全部继承。特别声明:立遗嘱人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乙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金某及见证人狄某、武某在每页遗嘱下方均签名及摁手印。 槐荫法院对打印遗嘱见证人狄某、武某进行调查时,其二人称该遗嘱系金某真实意思表示,金某立遗嘱时神志清醒。然而李某、小王、金甲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经金乙申请,槐荫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后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遗嘱中金某的签名及手印均为金某所写、所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综合双方提交证据,槐荫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案涉遗嘱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确为金某本人签名及手印,遗嘱人金某和见证人狄某、武某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见证人亦表示该遗嘱系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李某、小王、金甲主张该遗嘱无效,但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三人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槐荫法院判决:坐落于槐荫区某处的房屋归金甲、金乙所有(金甲占有50%的份额、金乙占有50%的份额),驳回李某、小王、金甲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小王、金甲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借由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依照《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包括以下必备要件: 一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了明确要求,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打印遗嘱在选择见证人时应避免因见证人资格问题导致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金某的打印遗嘱符合以上两个要件,因此法院判决该遗嘱合法,可以生效。 在了解了订立打印遗嘱的注意事项后,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录音遗嘱的订立,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案件2】手机自拍立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吗? 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林老于2021年去世,林老膝下有一子一女,长子林某还有一个儿子林小三。因此林老在去世前留下了遗嘱,想要把自己的两套房子,一套留给孙子林小三,另一套留给儿子和女儿。 但在老人死后,女儿林女士却并不认可老人的录音遗嘱,认为两套房子应该自己和哥哥一人一套,孙子林小三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没有资格直接继承老人的遗产。可哥哥林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父亲死前留下了遗嘱,虽然是录音的方式,但也能够起法律作用,所以应该按遗嘱的分配来。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上法庭。 【法庭审理】 庭审中,法官要求林某拿出录音遗嘱,并找到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人。林某找到了自己的姑姑,也就是林老的妹妹,据她回忆,2021年1月27日,林老的妹妹应哥哥的要求,带着儿子做见证。 原本林老师准备手写遗嘱,但因为年老眼花,眼疾犯了,所以无法动笔,只能使用手机录音的方式留下遗嘱。录音的内容也和林某所说的一样,一套房子留给孙子,另一套由兄妹二人一同继承。 对此林女士表示不认可,她提出录音无法证明自己父亲的身份,也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不能作为遗嘱。 最终法院认为录音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并且同意了林女士重新分配房产的要求。 【律师分析】 那么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路录音遗嘱应该具有哪些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仅立遗嘱人自己通过自拍订立的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订立形式。若立遗嘱人希望自己独立订立,可通过自书遗嘱的方式进行,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那么,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有哪些?子女可以作为见证人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除此之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其三,录音录像中只记录了1位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其他见证人在遗嘱载体或载体封存材料上签名,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在见证人的确认方式方面,规定了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结合“录音录像遗嘱”需要2名见证人的规定,因此,录音录像中需至少记录2名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遗嘱。 第四,录音录像中,2位见证人口述了年、月、日,但立遗嘱人仅口述月、日,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所记录的年、月、日三要素必须齐全,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记录日期不全的遗嘱是无法被法律所认可的,将被作为无效遗嘱对待。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最后一个问题,录像镜头应该如何拍摄? (1)拍摄前,需将镜头焦距对好,画面不能模糊。 (2)立遗嘱人、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应在镜头中有所反映,尤其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订立遗嘱时的全部环境场景也应有所体现。 (3)拍摄视频需保证完整性,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期间不要关机、不要暂停,当设备出现故障或拍摄中断时,应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效力将会受到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订立录音录像遗嘱时的相关注意事项,希望能够有需要的网友一定帮助。总之,不论是订立哪种形式的遗嘱,请大家一定谨遵法律要求,这样既能避免遗嘱被伪造篡改,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能避免在日后引起法律纠纷,造成亲人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发生。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遗产继承律师给大家整理的“打印遗嘱和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