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女子试戴耳环后被强制购买,商家的这种行为合法吗?法火监理网发表时间:2022-10-09 11:23 不知道大家在购物时,有没有遇到过,一些商家会在店内贴上“不买勿动”或者“禁止试用”等标识,意在提醒顾客规范自己在店内的行为。那么,万一顾客因为没看到提示,不小心违反规定,触碰或者试用了店内的商品,商家能以此为由,强制顾客购买吗?今天我们就分享一个相关的案例,来看看,商家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某日,吕小姐在逛街时,进入一家服装店,该店主要经营服装、饰品等项目。店主陆某,为了防止顾客损坏商品,遂在店内贴有一张A4纸大小的店堂告示,上面特别警告:“请勿试戴”以及“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无死角监控,发现不法行为,坚决报警,不私了”。 但是吕小姐在进店之后,没注意到这条告示,随手就拿起一只耳环试戴,而看到这一幕的导购员,随即用告示的内容提醒吕小姐,并且要求她遵守店内规定,当场买下这对她试戴过的耳环。 吕小姐一开始是表示拒绝的,但在导购员的强势要求下,她还是把耳环买了下来。可晚上回到家后,吕小姐越想越觉得生气,于是就将此经历编辑成视频发到社交平台上,并配文“被强制消费了,不是说几十块钱的东西,看了几分钟都没有人过来,也没注意看到模糊的提示语,一戴上去马上就有人过来说必须买这对耳环,是真的不适合我的脸型,我说买另一副也不同意……金店都可以试戴呢!戴个耳环就不安全了?” 吕小姐的作品一经发布,阅读量高达300多万,评论3600条。商家联系到吕小姐,要求她消除影响,随即吕小姐将朋友圈删除,抖音视频设为私密。但商家认为吕小姐的视频诋毁店铺商业声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造成该店销售业绩大幅下降,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视频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吕小姐在视频中写下的“被强制消费”该如何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服装店在没有事先告知吕小姐店内的耳环饰品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张贴有店堂告示为由,要求吕小姐购买试戴过的耳环,已经严重侵害了吕小姐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吕小姐发布的内容主要是陈述购买经过及购物体验,并无故意扭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该作品也没有大量针对商家的恶意评论,实际上没有损害到商家的名誉。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该服装店作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享有名誉权。那么,吕小姐在抖音平台、微信朋友圈发布照片及短视频的内容是否侵害了服装店的名誉权呢? 这主要要看,吕小姐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歪曲事实,刻意丑化商家形象的故意。结合前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服装店以张贴了“禁止试戴”的告示为由,强制吕小姐消费,该行为是事实,而吕小姐不过是将其购物经历如实还原,并未刻意抹黑商家。 更重要的是,在本案中,服装店在没有事先告知吕小姐店内的耳环饰品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已经张贴有店堂告示“请勿试戴,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为由,要求吕小姐购买其已经试戴过的耳环饰品已经严重侵害了吕小姐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所以严格上说,是商家违法在先,而如今他们却“恶人先告状”,起诉吕小姐侵权,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再说回吕小姐的遭遇,商家强制其消费的行为首先是不合法的,所以她完全有理由拒绝购买,或者当场报警,起诉商家侵权,按照相关法律,吕小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定会得到保障的。 综上,借由本案,我们也要友情提醒各位消费者,如果在购物中遇到商家存在“霸王条款”、“强制消费”等情况,千万不要因恐惧妥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商家违法在先,我们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给予反击!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女子试戴耳环后被强制购买,商家的这种行为合法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