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律师咨询:“超市强制要求顾客存包,是否侵犯了顾客的人格权?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09-09 10:08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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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生活中,难免会遭遇一些不开心的经历。比如去逛超市,有些超市就有强制要求,顾客不能带包进入。超市的这项规定,其目的是防止顾客偷盗物品,从道理上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如果在顾客不愿意接受其规定的情况下,超市强制要求存包,那么超市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今天咱们就来分享两则因超市存包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例。

【案例1】

2009年6月21日,吴某某携带一只手提包到一家超市购物,可刚进大门便被保安伸手拦住。保安称,超市有规定,必须在指定的存包处存包后,才可进入购物区域。吴某某担心挎包内的贵重物品丢失,加上只是买点纸巾就走,便与保安就此事争论,保安经解释见吴某某仍不听指挥、坚持强行闯入,遂强制将吴某某驱逐出去。期间,围观达数十人,甚至还有人对吴某某起哄、嘲笑。

事后,吴某某不服,以超市强制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商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超市的行为并不违法。超市是自助式购物的场所,采取自助式购物,既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也必然加大商品的毁损、失窃等等情况,使超市遭受经营损失。超市为保证顺利经营,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强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无疑是正当的,也是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要求消费者存包,既是超市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形式之一,也是超市采用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既是超市的自救措施,也是为消费者购物带来便利的一种服务。从另一个角度上看,目前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这一做法,依据法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法律行为效力原理,也就不能认定该行为违法。

其次,超市并无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过失是说对自己行为将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一方面,超市要求存包是面向全体消费者,而非吴某某个人。超市主观上根本就不想伤害全体消费者,包括吴某某;另一方面,虽然保安强行将吴某某驱逐,造成数十人围观,甚至还有人对吴某某起哄、嘲笑,使吴某某感到尊严受损,但这是发生在保安解释无效、吴某某坚持强行闯入后所致,这对于超市来说也是无奈的自救措施。更何况其他人对吴某某的起哄、嘲笑,至少表明吴某某的行为已经受到谴责,不应得到最起码的社会尊重。超市没有侵犯吴某某的人格权。

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某的诉请,不认为超市侵犯了其尊严权,本案吴某某败诉。

吴某某的案件并非个例,2019年,某大学生小陈,也在逛超市时遇到了类似事情。

【案例2】

2019年3月6日,大学生小陈到某超市购物,在一楼电梯处被超市员工拦住,要求其先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背包和两个方便袋到存包处免费寄存,然后才可进入购物区采购。无奈之下,小陈只得照办。

随后,小陈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超市强制存包,实际上是将自己视为“潜在的小偷”,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对其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要求顾客先将携带的包裹寄存,然后才能进入购物区购物,这是在超市与顾客双方事实上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中,超市对顾客的要求。顾客不同意则超市不提供服务。不同意为之即构成强制。因而,超市要求顾客先寄存包裹再购物的行为,构成了对顾客的强制。

但是,超市要求顾客购物前先免费存包,这种强制制度的设立,不仅是企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失窃风险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同时也是方便顾客购物的一种便利举措。小陈认为超市强制存包是将其视为“潜在的小偷”,由此感觉人格权受到侵犯,这种感知只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人格尊严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超市强制存包的规定,是适用于全体消费者的,并非针对个别特定顾客。从客观方面来看,公众并不会因为超市要求小陈存包而认为他被超市视为“潜在的小偷”。

同样,小陈在同学中的公信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该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结合起来判断。因此,超市强制小陈存包,并没有侵犯小陈的人格权。

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法院是完全从不同视角展开了案件审理,但针对“超市强制让顾客存包”这件事,法院在判决上的态度都是一致的,超市的强制规定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转,顾客有权不接受,但其代价就是不能进入超市。超市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了“强制”呢?确实是构成了,但正如法院所说,超市构成了强制,却不代表其行为侵犯了顾客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

我们回顾这两起案件,超市强制要求吴某和小陈存包的规定,只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正常运转,其实并没有侵犯他们上述权益,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是符合法理的。

最后,我们结合今天分享的这部分法律知识,也是想友情提示广大网友,知法懂法是好事,但法律也不能滥用,否则反而会给自己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超市强制要求顾客存包,是否侵犯了顾客的人格权?”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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