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事纠纷律师咨询:租客给出租房装修,退租时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看法院怎么判?法火监理网

发表时间:2022-09-07 09:48作者:法火监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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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有房才有家”,中国人格外重视居住的环境,一个温暖舒适的小窝,能够让人安心,收获安全感。但现在房价昂贵,许多住在大城市的人没钱买房,只能租房住。不过即使是租房,一些人也非常乐意投入钱财和精力,想要为自己打造一片舒适的生活空间。

想要住得舒心,这个出发点本身是好的,可如果是给租赁的房屋装修,这里面就很容易出现一个矛盾:装修的费用该怎么算?如果房屋到期不租了,租户投入进去的装修费,能找房东退还吗?

  近日,还真的出现了这样一桩案件。租户杨先生因为在退租时,与房东谈不拢装修费的补偿问题,二人闹上法庭。那么咱们这就来看看,此类案件,法院通常是怎么判决的。

【基本案情】

2015年,房东陈先生租给杨先生一套房,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杨先生在征得陈先生同意后,陆续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包括安装三台热水器、玻璃门、地毯、一楼门面吊顶,并将承租房屋的铁门更换为卷闸门等。2020年租约到期后,双方又协商续租了一年。

租赁期间,杨先生提出以房屋装修费用抵扣租金,遭到陈先生拒绝后,双方就装修装饰费用负担问发生了争执。

2021年8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租,杨先生搬离了案涉房屋。原告杨先生认为,既然装修的是房主陈先生的房屋,陈先生作为受益人,那么装修装饰的费用当然应由房主陈先生承担。

而陈先生则认为,杨先生将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是为了自己的需要,且自己事先已声明不承担费用。陈先生同时表示,杨先生可以将他装修装饰的部分拆除带走。

2022年1月6日,杨先生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支付自己安装卷闸门、热水器、玻璃门、一楼门面吊顶和地毯等装修、装饰的费用及利息总计1.7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得到了被告(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双方并没有对装修装饰费用进行约定,事后也没有达成合意,应当审查区分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案涉租赁房屋形成附合。

经查,原告安装的卷闸门、玻璃门、地毯、热水器等物品,拆除、搬走不会对案涉房屋产生危害,被告也同意原告拆除、搬走上述物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原告杨先生可依法拆除、搬走上述物品。若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原告应当依法恢复原状。

而一楼门面吊顶,与案涉房屋原装修形成了附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与房屋形成附合不方便拆除的吊顶部分,房主陈先生也不必负担费用。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

通过本案的判决,法火监理网要友情提醒各位租户,如果想在租赁的房屋中搞装修,那么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件事:

1.租户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需要征得房主同意。若未经房主同意擅自装修,房主可要求租户将房屋恢复原样或要求租户赔偿损失。

2.除非双方对装修费另有约定的,否则租户主张装修的装修费一般自行承担。

3.房屋租期届满后,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可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可由租户自行拆除带走。因拆除造成房屋损毁的,租户应当恢复原状。而与房屋形成附合的不可拆除或不方便拆除部分的装修装饰,租户请求房主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人们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租户如果对租赁的房屋有装修的需求,在动手之前要提前明确以上三点,再决定是否要进行装修,否则如果像本案中的杨先生一样,花费不菲费用进行装修后又觉得亏了,诉至法庭,这种情况,不但诉讼得不到支持,还耗费了自己精力和钱财,绝非明智之举,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出现类似法律纠纷。

以上就是法火监理网-北京民事纠纷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租客给出租房装修,退租时要求房东补偿装修费,看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法火监理网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165-1168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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